晚近的理论更新虽然发展出权力保留说、重要事项保留说等新观点,但仍然维持了侵害保留说的基本立场。
至第一次世界大战落幕,由于 1929-1933 年西方资本主义空前巨大的世界经济危机爆发,使得国人发现被视为模范的西方文化,竞然也存在如此大的问题。[[98]]也有学者认为当今最著者应为六大法系,除上述五法系外,还应包括苏俄法系,理由是:俄国法律,本隶属大陆法系,自共产革命后,经济上使一切生产及分配国家化,废除私有财产制,毁弃保护私产之《民法》及《民事诉讼法》。
虽说我国以刑为主,与罗马法重视民法迥异,但并不认为此不如人。作者重申了他的法律进化观,要求中华法系当进一步改革,并且不能自满,而改革的条件必须符合三大前提:第一应谋社会之安定,第二应谋经济事业之保养发展,第三应求社会各种实际利益之调节平衡。民国时期中华法系研究者之所以不吝笔墨,叙述法典沿革的简史,目的不外昭示世人中华法系法典的完备而已。按:1884 年日本著名学者穗积陈重按照各国法律的传统与相似性将世界法律系统分成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国法族、罗马法族五大法族。就写作体例上,按照法典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刑法(总则、分则)、军法民法等几大类别逐次进行比较,贯穿了彰显中华法系巨大历史贡献的主线。
(4)为建设中国本位新法系寻找本土资源。第四部分法制方面之天道观念。于旧法之沿革论述至简,段末提到了现在国民政府(南京政府)以三民主义为最高原则,保持中华法系固有之优点,是中华法系绝大的转变。
第三个问题法律与权利思想,作者认为法律是正义之说,只是陈文中举的一个有失偏颇的古老的学说之例,不足以讨论中国法系之权利思想与现代的权利思想这样的大题目。故儒家以广义之法归之于礼,使其坦然遵守而不觉其勉强,则亦显其功效,吾人又何必依现代之眼光,否认儒家首倡其说之非策哉?![[72]]这段文字既是作者对儒家思想的评价,也是全文的中心论断。[[95]]研究中国法系时,必须要注意中国法系所依据的原理和表现形态。[[46]]进而,作者列出中华法系的五个特点:义务为重,非宗教性,平等为重,含有社会思想,纯洁独立,借以显示中华法系与众不同的品格。
它的所有制度与思想,都是内生的。作者认为:法家以儒、道、墨三家的思想为学理上的根据,所以法家的立论是由儒、道、墨三家的思想嬗变汇合而成的。
例如,法律史学家程树德先生在 1928 年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中关于法系的论断,便归结为中国古代法典体系渊源流变。对于世界法系概况的阐释,首推李次山世界法系中之中华法系一文,该文将各种法系的内容和主要特质以及它们演化存亡的命运与得失进退,逐一介绍。[[17]] 居正:《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载《居正文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473页[[18]]居正:《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载《居正文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第 482 页。然后逐次叙述这四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内容。
文章最后,作者再一次表彰了中国法系的贡献,要之,我国人口之众,版图之广几甲全球,而四千年以来,上下相安,从未闻有贫富之争,阶级之争,则其立法之善,终有不可磨灭者。 (八)蒋澧泉:《中华法系立法之演进》 蒋澧泉,生平不详。并且时李氏正于东瀛留学,受现代法学思想的熏陶浓重,所以出现以今薄古,用现代法律意识去看待古代法律思想,自然似是而非。[[48]]这与前述丁元普的观点是一致的。
作者通过上述两个问题的论述,指出了建设中华法系的一条门径。那么那结晶品能有什么用呢?[[27]]既然无论采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属于削足适履,于是作者提出了解救的药方:现在我所主张的,不要步人大陆派的后尘,也不是要采取英美制,因为我们终不能得到它们的精华的,我所主张的是建设一个独立的中国法系。
他举《商君书》《尹文子》《尸子》《慎子》《管子》等法家经典著作中的代表性思想,彰显了吾国法律思想曾经出现过的辉煌。是故此种观念之表现于法律方面,诚非中国法系唯一独占之精神,莫由见其特色,然欧洲法学家所曾具有之自然法观念。
于是又按照西方的制度设计,开始了戊戌变法,不幸受国内保守势力镇压而夭折。最后一部分中华法系之复兴,是全文的精华所在。[[11]]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302-393 页。前述蒋澧泉一文已经将视角专注于中国法系立法演进规律及针对性的立法建议的视角上,至刘陆民此文,这一转变就更为明显。作者立意明白,就是要为建设新中国法系做法理上的准备,从而昭示传承文明、复兴中华法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虽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但是就民国时期中华法系研究整体而言,依然是瑕不掩瑜。
[[89]]文章随后从法理、法源、法制三方面开始探究中国的天道观。《法律评论》是民国早期最为重要的法学期刊之一,为法律评论社所办的月刊,社长江庸也是我国著名法学家。
第一个问题法律学中心问题的权利,作者认为权利问题即使不能概括法律问题的全部,但无疑是法律中最重要的问题。③我国旧律不重视形式、程序,所以没有缜密的诉讼法,此为中律之不足。
要之,法家所重者乃法律之形式方面,而忽者法律之目的方面;儒家所重者乃法律之目的方面,而忽者法律之形式方面。但欧美过于发达的个人主义,也存在问题。
(一)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商务印书馆 1937 年版)杨鸿烈(1903~1977),又名炳堃,别名宪武,云南晋宁人。作者论道:观此,则礼法实质有表里体用之关系,而不能须臾离者也。如此,则法律支配,非行使暴力;法典编纂,非凭空创造。不少作者还求学于海外,受现代法学熏陶甚深,而国学功底则相对欠缺,对古词古文难免望文生义,所以简单将古法规定与欧美新学加以比附。
整篇文章,大致叙述了这么三个方面的内容。因为它是从正面规定人的行为标准,所以再一变而为国家及社会各方面的统一的规范。
这种农本主义的法律,显然和现代工商业社会不相符合,所以居正关于中华法系重建思路中有一条即为由农业社会国家进于农工业社会国家。下面将要介绍的李景禧《读〈中国法系之权利思想与现代〉有感!一文,即对此而发。
第二部分中华法系之哲学的基础,探讨了支配中华法系四千年发展的哲学思想。所以中华法系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转变的。
[[100]] 程树德:论中国法系,载《法律评论》 1934 年第 11卷第 19期。他们对于政刑并不反对,唯独托天而为之,天颇似一人格化之神。[[81]] 李景禧:读《中国法系之权利思想与现代》有感,载《法律评论》1936年第1卷第47期。作者讨论了中华法系的形成背景,并且分成先天的背景和后天的背景。
生存形式,由即时消费而储蓄而役使,均起重大变革。[[15]]居正:《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载《居正文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469 页[[16]]居正:《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载《居正文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471页。
这些研究振奋了国人的志气,也冲击了原本在法学界存在的崇洋媚外的习气,更重要的是,它使国内知识界都知道中华法系的存在,并且曾影响到整个东亚世界,从而振奋了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50]] 程树德:论中国法系,载《法律评论》1934 年第 11 卷第 19 期[[51]] 程树德:论中国法系,载《法律评论》1934 年第 11 卷第 19 期[[52]] 程树德:论中国法系,载《法律评论》1934 年第 11 卷第 19 期[[53]] 程树影:论中国法系,载《法律评论》1934 年第 11 卷第 19 期[[54]] 蒋澧泉:中华法系立法之演进,载《中华法学杂志》1935年第6卷第7号。
[[16]]在这里,作者立意在于强调吾国法制文明起源之早。对于韦格摩尔的结论,民国研究者大多表示认同。